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03民初2428号
陈青青: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陈青青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10000元及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5月2日,被告共拖欠利息967.63元,违约金1022.56元。)2.判令被告陈青青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承办人:戴明、联系电话:0556-5866865)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