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03民初1951号
王永涛、王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涛、王江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03民初195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与被告王江涛签订的《挂靠合同》于2023年9月17日解除;被告王江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H3280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58ZC4D94KD004944)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过户费及相关税费;
二、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与被告王永涛签订的《挂靠合同》于2023年9月17日解除;被告王永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H3025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58ZC4D92KD004943)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过户费及相关税费;
三、被告王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费2400元;
四、被告王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万2事达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费2400元;
五、驳回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安庆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王江涛、王永涛负担32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