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03民初2499号
斯廷非: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廷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斯廷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0年1月9日止按照月利率9.24‰计算,罚息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0年10月15日拖欠的利息1465.93元,罚息16849.13元)。
二、判令被告斯廷非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承办人:杨静、联系电话:0556-58668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