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

阅读次数:820 编辑: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1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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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03破29号

    本院根据李杨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皖0803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李杨对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决定以快速审理方式审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指定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0日前向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置地柏悦中心写字楼22层;邮政编码:246001;联系人:尹伟;联系电话:150055655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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