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803民初1976号
安徽众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03民初197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被告安徽众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签订的《食用菌试验示范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众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房屋租金18698元;
三、被告安徽众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1.06元,由原告安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负担51.06元,被告安徽众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9日